作者:陈海嵩 (作者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
【提要】 一部法典的诞生是一个国家制度与法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结果。生态环境法典是新时代新征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对中国几十年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经验的系统总结和制度升华,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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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也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有着深层次的考虑,意味着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全面确定下来,通过这种最高等级的立法方式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机制和规则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使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更为完善,更加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和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是全方位的,在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及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都取得重大成就。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同时面临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和碳达峰碳中和两大战略任务,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任务依然艰巨。
■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一部统领性法典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
生态环境法典以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提供系统性法治保障,让美丽中国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为目标,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生态环境法典通篇贯穿着“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价值追求,不仅将“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权益”明确写入第一条立法目的,更通过一系列严密制度设计予以落实。在实体权利上,强化了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在保护重点上,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切身安全的生态环境问题置于突出位置,并对农业农村污染、新污染物、噪声、油烟、光污染等民生关切问题作出系统性规定。
面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生态环境保护需要走向系统治理。生态环境法典转变传统上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旨在解决环境保护法律的分要素治理模式无法解决的整体性、系统性的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等问题,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统筹协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法律制度安排,从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重要地理单元保护、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生态修复等角度予以规范。
特别是法典针对土地、矿产、水、渔业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作出规定,设置“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用专门章节强调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的要求,将可持续发展理念、生态环境保护约束规则内嵌于土地、矿产、水、渔业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要求在追求经济价值的同时,优先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为从源头上防止生态环境问题提供制度保障。这意味着通过法律手段,约束和引导人的经济活动,使其在资源利用过程中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扰动和破坏,核心是规范人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统筹处理好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体现高度的立法创新,有利于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 法典让保护与发展“齐步走”
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绿色低碳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是解决我国资源环境生态问题的基础之策。
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第一章对各个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一般性规则作出规定:一是稳妥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规定国家推进节能降碳增效,加强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加快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加快建设能源强国。二是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规定促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培育壮大新能源、生物制造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逐步提升绿色低碳产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三是推动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明确国家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网络,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构建绿色高效交通运输体系;规定建设绿色交通基础设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低碳交通运输工具,推动使用清洁动力,积极引导低碳出行。四是推进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规定倡导绿色低碳规划设计理念,推广绿色建造方式,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支持超低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和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五是推动农业农村绿色低碳发展,规定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生产资料,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优先发展生态农业。
面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挑战,生态环境法典明确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的要求。我国是全球气候治理的积极参与者、重要贡献者和关键引领者。法典专设“国际合作”的独立章节,明确国家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积极参与和引领全球气候治理,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气候治理体系。一是强调国家根据国情、发展阶段和实际能力承担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相应的国际义务,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编制国家自主贡献、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和履约报告。二是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标准和规则衔接互认。三是明确国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合作力度,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相关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 生态环境法治打开治理现代化新空间
法典是法律的高级形式,也是法治实践的集中体现。一部法典的诞生是一个国家制度与法治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结果。生态环境法典是新时代新征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对中国几十年生态文明建设特别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经验的系统总结和制度升华,是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开启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法典化、体系化、系统化的新篇章,为以美丽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立了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推动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完善发展。生态环境法典从传统的以人类社会关系为核心向兼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转型,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进一步提升,极大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价值内涵,彰显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伟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生机活力。同时,通过体系化整合守住法典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同时留出适度开放的空间,为绿色低碳等新兴领域的未来立法留白,让制度创新和实践发展有地方生长,这样既顺应了法典编纂的时代潮流,也尊重了生态环境治理自身规律,以中国智慧回应全人类共同关切,为全球环境治理、共建美丽世界贡献中国方案。
编辑:余淮